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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kshorse - 人事 | 2013-09-15 | 點閱數: 4366

風起景從-嘉義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 102年 9月 10 日府人考字第 1020156566 號函修正

一、依據:行政院頒「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

二、目的: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防範未然並即時將停止上班及上課相關訊息,有效傳遞。

三、適用對象: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主管(含兼任辦)人員。

四、建置通報群組:依適用對象於本府人事處簡訊系統建立「嘉義縣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聯絡人群組」,並隨時更新。

五、啓動時機:本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時,啓動風起景從-簡訊群

    組系統機制通知前項冊列人員,以即時傳遞停止上班及上課訊

    息。

六、公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請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等相關重要規定,置於各機關(學校)網頁明顯處,俾利查閱。

七、發布權責:

   (一)通案性之天然災害:本縣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長決定發

   布。

   (二)個案性之天然災害:各機關學校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

   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

   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三)本府得依本縣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差異,將決定

   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各鄉(鎮、市)長決定發布,被授

   權之各鄉(鎮、市)公所於發布停班停課時應通報本府。

八、停止上班及上課發布時間及通報流程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發布時間

  1.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

(1)於前一日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

  前播報之。

  (2)前一日發布當日正常上班及上課,嗣後達停班停課標準,當日

    上午4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2.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

應於當日上午10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4.例假日或放假日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 通報程序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實務通報方式如下列:

  1.本府通報程序

   (1)由人事處作業小組隨時蒐集天然災害之資訊,並與鄰近直轄

      市、縣(市)政府保持聯繫,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協調聯

      繫,並將相關訊息提供各級長官參考,俾決定發布內容與時機。

   (2)人事處作業小組收到決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後,公告

      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府網站,並通知新聞行銷處通報傳

      播媒體、值班人員及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人事處。

  2.所屬機關學校通報程序

    本府依規定宣布照常上班及上課,而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

    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依下列方式進行通

    報:

   (1)本府所屬學校部分:

      校長逕行決定該校停止上班及上課後,請立即填列「嘉義縣

      各級學校停班、停課通報表」(如附件 1並張貼本表於嘉  

      義縣教育資訊網公告周知另以傳真通報表通報本府教育處

     ( 05-3620379及人事處( 05-3622697)備查。傳真後請電話

      聯繫是否收到以免遺漏。(教育處: 05-3620123轉 306;人事

      : 05-3620123轉 562或 406 或 0975-075664)

   (2)本縣鄉(鎮、市)公所部分:

     各鄉(鎮、市)長決定該鄉(鎮、市)公所停止上班及上課後

     請人事單位立即填列「嘉義縣所屬各機關(含鄉(鎮、市)公

     所)停班、停課通報表」(如附件 2並以電話回報並傳真

     通報表通報本府人事處(電話號碼: 05-3620123轉 562或 406 或 0975-075664 ;傳真: 05-3622697 )備查。

 3.本府人事處於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由處長指定相關人員輪流組成

   作業小組留守,輪值表如附件 3,以利進行通報與聯繫。

 4.各鄉(鎮、市)公所人事主管人員,於颱風過境時,行動電話及

   家用電話均應保持暢通,並即時將當地實際情形通報本處,俾利

   本處隨時聯繫,據以掌握狀況。

九、測試:為加強對天然災害啟動簡訊系統使用的熟稔度和回應性,

    將予不定期施實測試,以利緊急應變通報系統使用。

十、其他: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

    上課作業辦法」第 13條所列情形,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日範圍

    內,視實際需要給予停班(課)登記。

十一、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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