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沛芊 - 教導處 | 2026-09-24 | 點閱數: 56

一、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 1 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二、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 431 處,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 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一)回收期限:自 115 年 9 月 7 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 1 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三)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四)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 「電子煙回收桶」宣導海報.pdf
    1) 「電子煙回收桶」宣導海報.pdf
  • 「電子煙回收桶」據點.pdf
    2) 「電子煙回收桶」據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