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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汪李春 - 人事 | 2021-02-25 | 點閱數: 816

說明:

一、本府108年11月14日府教幼字第1080232545號函諒達。

二、本縣原定候用校長及候用主任甄選辦理期程,採每2年辦理1次,及筆試題型取消選擇題,合先敘明。

三、惟依本縣109年10月28日府教幼字第1090242477號函頒「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甄選儲訓實施要點」,業新增原服務學校得推薦校內教師參加主任甄選之方式,爰為因應甄選機制調整,嗣後本縣候用校長及候用主任甄選之辦理期程不受2年辦理1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