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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汪李春 - 人事 | 2025-10-27 | 點閱數: 172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 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 1 份,請加強宣導並 轉知所屬人員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5 日總 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查本府前以 114 年 4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095928 號函、同 年 10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69989 號及第 1140268374 號函 (諒達),轉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不分 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並應配 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違法(規)者,依「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 (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論處。

三、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 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涉及國家安 全、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 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各機關應於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中正確建置簡 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資料,倘人員有異動,應即時更 新,避免因官職等登錄錯誤,致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 10 職等以下人員申請程序,影響當事人權益。

五、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 員兼任行政職等),各機關於人員到任、初任或調任時, 應併同提供赴陸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並要求當事人簽署 切結書,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六、另陸委會已製作「公務員赴陸」宣導圖卡,並更新該會官 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https://www.mac.gov.tw /CSGTC/News.aspx? 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 ),請自行參 考運用並加強內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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