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 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4 年 10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7364 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暨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 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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