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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汪李春 - 人事 | 2025-11-21 | 點閱數: 162

主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考臺銓一字第 11400043161 號、院授人培 揆字第 1140002851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 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爰修正旨揭 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 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 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 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 3 足歲止,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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