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大陸委員會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0102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 鑒於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範對象,然因其職務特性與傳統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別,實務上常因不諳法令規範或疏於通知,致生漏未報備或違規情事;爰請各校確實執行相關法令告知程序,並妥適留存書面簽認紀錄,以期維護同仁權益並防範誤觸法規。
三、 針對教育人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各校辦理宣導時,應採取下列精進作為:
(一) 落實宣導告知程序: 應採取個別告知或集中宣導方式,確保規範內容確實送達本人。
(二) 簽署書面確認: 宣導時務必請當事人簽署旨揭告知書,並由各機關妥善留存備查,以釐清責任歸屬並維護渠等權益。
四、 除上開教育人員外,各校得視實際管理需要,自行衡酌是否採行簽署告知書方式辦理。併請賡續強化法令教育訓練,善用內部會議、電子郵件及公佈欄等多元管道廣為周知,俾利所屬人員確實熟稔赴陸港澳相關管理規定,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