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如說明二,並檢送修正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0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 發給方式:依「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 10 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 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三) 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 115 )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業已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115 年-118 年)」,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時點分述如下:
1、 本年 1 月 1 日後且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由臺銀公司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
2、 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由臺銀公司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三、 配合前開規定,旨揭問答集業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 Q&A/福利文康,及 eCPA 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