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汪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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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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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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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7 月 14 日部退三字第 109494909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前開令影本各 1 份。
二、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原經銓敘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
者,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通知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
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