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計畫
98.10.21.府教國字第 0980162064號函
98.11.04.府教國字第 0980166027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結合社會資源,資助學雜費、午餐費及教育生活費,使其順利就學,並鼓舞承辦人員士氣,獎勵捐款者。
三、照顧對象:就讀縣立高中及縣立國民中小學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4)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補助項目:
五、實施學校:縣立高中及縣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稚園)。
六、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度起實施。
七、實施方式:
(一)設立專戶:
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2.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二)學校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專戶管理辦法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三)由代表學校統籌向嘉義縣政府(社會處)申請勸募許可,以教育部設置之網站為資訊平台,作為勸募活動主要方式。
(四)建立學校儲蓄專戶:由學校在公庫金融機構開設教育儲蓄專戶,
公佈給社會各界週知,並藉由寄發學校刊物、會訊給校友、家
長及善心人士,號召發揮愛心踴躍捐助。亦可由本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印製文宣資料,廣為宣傳。
八、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為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九、行政組織:
(一)縣政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縣立高中及各國民中小學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另訂。
(二)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十、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十一、獎勵:
(一)捐款之獎勵如下:
1.鼓勵私人或機關團體捐助學校教育儲蓄戶,成效卓著者,於同一年度募款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年予學校業務相關人員二名獎勵。
( 1 )十萬元以上未達三十萬元者,獎狀一紙。
( 2)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
( 3 )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嘉獎二次。
( 4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記功一次。
( 5)二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二次。
2.捐款人捐助本縣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當年度捐款累計達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頒發獎狀乙紙。
(二)對於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或協助學生達五十人次以上,讓民間善款發揮應有效益者,每校敘獎二人,嘉獎一次。
(三)代表學校每年彙整各校辦理之勸募許可申請、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項行政作業,對於擔任代表學校者,校長、主任及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四)辦理績優之學校,於全縣性或中央辦理之活動提供經驗分享者、或網站發表心得感想經公布拋磚引玉者,嘉獎一次,每校以獎勵二人為限。
(五)縣政府業務承辦人員之獎勵:
1.申請教育儲蓄戶勸募許可校數,佔全縣總校數達九十五%以上者,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2.申請勸募許可、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項行政
作業,均依規定期限完成者,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六)符合本計畫第十一點之獎勵,同一年度內得合併敘獎額度,並於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敘獎。
(七)辦理學校教育儲蓄戶各項研習會、說明會之學校,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辦理。
十二、公告及徵信方式。
(一)由學校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校友、家長、善心人士主動捐款者:至少每一個月,應將捐贈人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及依公益勸募條例暨本府(社會處)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
(二)每個月學校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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