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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 kshorse - 訓導處 | 2011-08-25 | 點閱數: 2142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預擬問題集
 
 
 
 
 
 
 
 
 
 
 
 
 
 
 
 
交通部
10061

  
 


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1.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2.    小型車後座乘客如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其違反規定之處罰額度,同現行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處罰,於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    未來搭乘計程車時,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不繫安全帶時,則處罰該乘客。
依據警政署在2006年及2007年統計,未繫安全帶致死率超過繫安全帶的3.6倍,顯示乘坐汽車繫安全帶明顯較未繫者安全。
根據國際學術急救醫學期刊研究美國死亡車禍案例顯示,於事故發生時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之2.71倍。
1、現行小客車前排外側座椅應裝設3點式安全帶,其餘座椅則應裝設3點式或2點式安全帶。
2104.1.1起,新型式小客車之全部座椅皆應裝設3點式安全帶。
3108.1.1起各型式小客車之全部座椅應裝設3點式安全帶。
1 、          一般人部分,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2 、          孕婦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時,應將腰帶置於腹部下方,以免緊急煞車或撞擊時壓迫或傷害腹中之胎兒。
七、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為何仍未強制規定大客車後座繫安全帶?
1 、          審視相關先進國家對於強制駕駛人及其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措施之發展歷程,概均先由規範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開始,再擴展至小型車全車乘客,最後以大客車全車乘客為目標,而國內自90.9.1起立法強制規定各車類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包含大客車)均應繫安全帶,至100.5.11總統公布修正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亦應繫安全帶。
2 、          大客車車身設計與其規格要求標準與小型車不同,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多尚未立法強制大客車全部乘客應繫安全帶,現行本部係採宣導方式提醒並教育民眾養成搭乘大客車亦應繫安全帶之觀念與習慣,現行國內暫不列入強制規定大客車乘客繫安全帶。
180.7.1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
位均裝配安全帶。
297.1.1以後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均裝配安全帶。
鑑於國內對於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規定後座應裝備配備安全帶之時程各有不同,針對出廠未強制配備安全帶之車輛,將依新修正條例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後座乘客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安全帶固定點需固定於車身結構上以確保具備足夠強度,車廠於設計車身結構時需考量固定點之裝設位置與該處之結構特性,另亦須考量乘室內是否有適當之空間可安裝安全帶之相關部件,民眾如擬將原本未配備安全帶之車輛進行加裝時,建議先由車輛製造廠評估較為妥適。
12歲以下之孩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是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兒童應坐於小型車後座,未來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之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1 、          附載附載4歲且18公斤以下幼童,現行依規定即應坐於車輛後座使用安全座椅。
2 、          未來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施行後,附載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依規定繫安全帶;但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之規定。
有,現行國內製造或進口符合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且通過檢測認證之兒童保護裝置共計31款,其中專供體重超過18公斤36公斤以下幼童用座椅及學童用座椅共計13款產品。
考量實務上營業小客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準備所需之輔助座墊,故如需加裝輔助座墊之兒童乘坐計程車時,得予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孕婦因特殊情形或一般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將依新修正條例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得免適用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規定。
計程駕駛人如已善盡告知及勸導,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包含前座乘客)時,則就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予以處罰。
 
分階段實施。
1 、          一般成人部分,規劃6個月宣導期後先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2 、          兒童部分,規劃較長12個月宣導期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車輛依其種類及型式在設計上有其核定座位數,乘載人員當會受到該座位數之限制,故若車輛後座承載總人數已超過小客車後座核定座位數時,其乘車安全性即生疑慮,爰如何在兼顧安全椅之規定及車輛之使用下乘載,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適合的運具或載運方式,以維護乘車之安全。
二十二、警察機關針對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因應作為。
警察執法非以取締為目的,係以維護道路人、車安全為導向,警政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利用攔停車輛交通違規事件及執行各項專案勤務(如取締酒後駕車路檢),於攔車時一併檢視乘客有無繫安全帶,並全力配合交通部於法定宣導期內,加強宣導及勸導工作,期能減少事故發生之人身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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