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19
  • slider image 318
:::
獎學金 catwin - 教導處 | 2012-02-13 | 點閱數: 1069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如下述),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取者應繳回,
請確實審核: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
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訂於 101 年 2 月 15 日至 101 年 3 月 5 日受理申請

請備妥申請表及低收入戶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