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事前防範公教人員酒駕事件發生,請各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以杜絶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二、公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
三、另公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四、檢送行政院108年11月4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處則」,做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駕事件之參考,至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得參酌前揭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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