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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汪李春 - 人事 | 2012-05-15 | 點閱數: 1141

 

員工因公受傷申請公傷假,由各機關(學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及實際情形核給公傷假(上班時間因猝發疾病申請公傷假應要求同仁提出報告書或簽到院時間證明診療證明等相關文件,若因上下班時間車禍者加附上下班路線圖報案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現場圖等證件)。

申請公傷假應經服務機關(學校)確實審查有"行動不便之事實",自事發之日起二年為限,惟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因公傷病」定義:
1.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不含經機關學校同意之公假進修)

2.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且直接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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