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受傷申請公傷假,由各機關(學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及實際情形核給公傷假(上班時間因猝發疾病申請公傷假應要求同仁提出報告書或簽、到院時間證明、診療證明等相關文件,若因上下班時間車禍者加附上下班路線圖、 報案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現場圖等證件)。
申請公傷假應經服務機關(學校)確實審查有"行動不便之事實",自事發之日起二年為限,惟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因公傷病」定義: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不含經機關學校同意之公假進修)。
2.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且直接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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